宁波景祥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金朋管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景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4897号之一

原告:***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9337874XA。

法定代表人:刘安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五强,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诚,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岔路镇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94T683。

法定代表人:卢丙朝。

原告***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朋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朋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朋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2970元,由***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泰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莊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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