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泰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7民初1197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741-7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7000084037。
法定代表人:章荣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仲明、***,均系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镇第六小学。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康乐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7470771766Q。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镇第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范则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凯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