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6民初6333号
原告: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741-743号。
法定代表人:章荣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14B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深。
原告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