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泰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26执异23号
在本院审查案外人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荣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荣造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荣造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荣造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成丰 审判员  谢作概 审判员  孔和绿
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