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泰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浙江集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3860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龙港大道德雅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集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