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荣国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大荣国华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军,湖南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荣国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2728室。
法定代表人:廖龙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荣国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2民初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准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霍邱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国华建设与***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分项工程班组承包协议》,约定由***负责湖南省宜章县碧桂园一期项目分项工程的钢筋制作绑扎安装的劳务内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宜章县,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国华建设选择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梅 璐
书 记 员 朱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