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2561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康,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梅,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生,男,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生,男,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丽贝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国泰良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0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国泰良友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增减项,并提供有程某签字的工作联系单(表B10)等予以佐证。但丽贝亚公司主张程某只是认可工程内容,并未认可工程量和造价,并申请对涉案工程增改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经查,上述工作联系单(表B10)中最后一页程某的签名上方有“施工内容属实”字样,故涉案工程的增减项工程量及相应价款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查清,是否需要进行相应鉴定亦应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佳
审  判  员   刘丽杰
审  判  员   陈雨菡

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