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康,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梅,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生,男,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生,男,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丽贝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泰良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国泰良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国泰良友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增减项,并提供有程某签字的工作联系单(表B10)等予以佐证。但丽贝亚公司主张程某只是认可工程内容,并未认可工程量和造价,并申请对涉案工程增改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经查,上述工作联系单(表B10)中最后一页程某的签名上方有“施工内容属实”字样,故涉案工程的增减项工程量及相应价款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查清,是否需要进行相应鉴定亦应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佳
审 判 员 刘丽杰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