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4697号
原告:山西同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道20号鼎元时代B座401号。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6MA0KKF080J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应嘉,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8MAOOBMGK20
法定代表人:卢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素琴,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斌,山西博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田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柳东北街1号。统一信用代码:91140700MA0KNNJL6R
法定代表人: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夏萍,女,汉族,1988年7月30日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同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田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同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田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同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田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4元,减半收取9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吉太
人民陪审员 郭学荣
人民陪审员 赵利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