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181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被告:中建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卢英明,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台利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洪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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