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伟瑞通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伟瑞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1601号
原告:贵州伟瑞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勤;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J79XU。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委托代理人:田仁亮,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林乔;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93281150D。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贵州伟瑞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伟瑞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伟瑞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伟瑞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青青
书 记 员  鲁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