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8民初31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压延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94元,减半收取10047元,由原告富平县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毕华斌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