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2512号
原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XXXXXA。
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管理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成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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