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1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压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压延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5民终1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03年11月与丈夫***接替其公婆在陕西压延设备厂党校院从事清洁工作。2005年陕西压延设备厂分立为被申请人陕西压延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继续留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清洁工作,连续工作长达17年之久。2021年7月初,申请人多次向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未接收其申请材料,也不出具文书。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未经仲裁驳回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接收其申请材料、不出具文书的行为属于仲裁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以未经仲裁为由驳回起诉错误,故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或提审本案。
陕西压延实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未经劳动仲裁,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案仲裁时效已过。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给其造成损失请求赔偿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于2023年5月29日就***的仲裁申请作出了富劳人仲不字(202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23年6月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与本案一致。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陕0528民初374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了***与陕西压延实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的再审请求已经得到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