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3执131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英美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现住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英美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暂时撤销执行申请,待有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258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