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

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0943号
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8元,减半收取5554元,由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