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

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2501号
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905612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榜柱,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育才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