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02民初1305号
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obiasHess。
委托代理人***,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鑫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鑫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鑫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鑫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616元,减半收取3308元,由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