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889号之二
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TobiasHess,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迎,河北翔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将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升益,董事长。
被告:合肥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2#厂房。
法定代表人:秦升益,执行董事。
被告:通辽市仁创生态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秦升益,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李林,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辽市仁创生态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辽市仁创生态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辽市仁创生态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96元,由被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靳依然
书 记 员 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