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91民初754号
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TobiasHes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高建权,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社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洪波,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廊坊海斯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君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