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初1927号
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负责人:周行,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鉴铭,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添,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维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栩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65.64元,由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子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宇飞
书 记 员 刘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