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1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5XR。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彧健,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自编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5N。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洋,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颢严,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书面通知***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玄月玲
书 记 员 钟慧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