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37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6669762259。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6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执376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