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159号
申请人: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御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华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第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磊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第四公司价值1825994.26元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磊华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5994.26元。(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银行账户5100××××843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银行账户0209××××0202。)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权。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