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51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磊。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川0114执保5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825994.26元限额内解除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账号:51×××3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账号:02×××0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