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6078号之一
原告: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褚晓龙,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22日向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48元,减半收取计7324元。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