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791号之一
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黄长武,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贵,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磊,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限期交纳诉讼费用的7日内、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