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4执2621号
申请人:安徽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西湖大道666号蓝色雅典5#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方奔,机构代码:91341200689754047T。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徽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6065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