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052号
申请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2030X。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博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计价值3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艺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12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