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3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2030X。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工业园区**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33218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朗诗国际街区东园3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9968235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1.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9278.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35.8元(以229278.8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10月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3.34元(以229278.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5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3.由被执行人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需要承担案件执行费35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少量。 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绍兴市**区朗诗绿色家园10幢1702室房产;经执行,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754.54元,前述款项24754.54元均已经退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并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处理案件。 综上,基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4执3280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