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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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3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2030X。
法定代表人:**其。
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临平大道28号1幢B馆4楼B-4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5670784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朗诗国际街区东园3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9968235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浙0114执3273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57479.53元;支付利息损失21578.83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4日止,2022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另算);支付***行金3579.09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止,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行金另算);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02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
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自2022年11月14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因未实际查控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变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2022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现暂无大额款项冻结到位,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届时申请人如需本院办理续冻结手续的,需在冻结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2022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个,现均暂无大额款项冻结到位,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届时申请人如需本院办理续冻结手续的,需在冻结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6元,扣划被执行人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38元,并将上述款项全部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
经对该两被执行人在注册经营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3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45425.53元;支付利息损失21578.83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4日止,2022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另算);支付***行金3579.09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止,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行金另算);尚需承担执行费10226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及作出相应的罚款决定,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朗诗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3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