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后**224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233833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漳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248961797X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人民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2.4元,减半收取计3141.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