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后**224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233833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漳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248961797X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人民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2.4元,减半收取计3141.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