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8029号
原告:北京景龙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二区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B4QC1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建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西马各庄村村西侧建军街9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EMT5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景龙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景龙广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景龙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景龙广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文 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