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251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5129863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欧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科欧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平北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2022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7民初2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科欧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科欧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平北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期限1年。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科欧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科欧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平北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期限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平北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