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7民初251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735129863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欧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科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欧公司向***支付股份红利2735396.46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科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投资入股科欧公司,并与科欧公司原始股东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入股协议),约定***持有32%的股份,并约定***分管市场、企业策划宣传和行政。同时入股协议约定各股东按所占股份比例对年底利润进行分红。***入股后自2019年至今科欧公司每年均盈利,但是科欧公司未按照入股协议约定的利润进行分红。同时科欧公司法定代表人***联合实际控制人***在科欧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不进行分红进而故意侵害***的合法权益。***要求与科欧公司进行结算并于2022年1月28日与科欧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账单,根据对账单***结算利润为8548113.94元,并根据***所占股份比例32%计算应分得的股份利润2735396.46元。现***与科欧公司对***退出及分配红利数额达不成一致,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按入股协议第10条退出机制的约定分配科欧公司再发展资金及红利。
科欧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首先,本案案由是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021年科欧公司未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也没有召开审议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因此,应驳回***的诉讼请求。其次,不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股东在公司中各司其职,能够顺利履行决策程序、不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情形。再次,***诉状中写的盈余利润数据错误,2021年科欧公司的净利润并非8548113.94元。根据2021年审计报告:科欧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382291.94元,并非***诉状中的8548113.94元。2022年1月28日三股东的对账单显示的:应收账款11770255.03+公司账户余额1679061.11-应付账款4901202.20=8548113.94元,并非公司2021年的盈余利润。对账单上不是财务报表上的全部科目,没有包含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管理费用、维保费用、项目递延负债以及应收账款应提及的减值准备等其他重要会计科目。最后,科欧公司经营现金流始终不足,并不具备分红条件。2022年1月28日,三股东除了签署《对账单》之外,还确认了《2022年春节提成表》,这是三股东自2016年至2021年为公司招揽业务而应计提的提成奖金,以及2022年根据公司资金计划而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从《2022年春节提成表》可以看出,由于科欧公司现金流问题,应计提的奖金都没办法一次性付清,需要按比例支付。由此可知,即便科欧公司有盈余利润,也仅仅是账面上的利润,利润也只是体现在应收账款上,而非真正转化为公司的货币资金,公司的现金流仅以维持科欧公司的正常运转,并无多余资金用于分配利润。综上所述:***诉状中提及的未分配利润数额错误,科欧公司并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也没有股东表决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于此同时,科欧公司的经营现状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且不存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无法分红的情形。因此,***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入股协议及股东保密协议,证明:(1)2016年7月11日***与科欧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入股协议第3条、第4条约定科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分管技术、财务、成本控制;约定***分管生产、工程安装和市场。(2)第5条约定对经营项目重要决策、公司制度的建立调整变更、公司前景规划等均应由***、***及实际控制人***、另一股东***通过股东会议讨论形成统一意见。(3)第6条约定***作为股东独立签单的项目享受项目提成待遇。(4)第7条约定科欧公司年底纯利润的50%作为公司再发展资金,为公司固定资产,其余年底纯利润的50%作为股东年底分红金额。(5)第7条约定科欧公司应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红,但实际上科欧公司没有给***任何分红。(6)第8条约定***持有32%的股份,并与科欧公司共享利益。(7)第9条约定科欧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公布上月财务报表,每半年做股东收支总结报告。(8)第10条约定***作为股东请辞时按股份比例分享年终公司再发展资金即年底纯利润的50%。
2.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证明2017年签订公司章程第8条约定科欧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3.2022年1月份账户对账单及2022年春节提成表(2020-2021年度),证明2022年1月28日***、***、科欧公司实际控制人***三方签订对账单,根据对账单利润为8548113.94元,并根据***所占股份比例32%计算应分得的股份利润为2735396.46元。
4.股东退出请辞函,证明2022年3月18日***根据入股协议第7条、第8条、第10条的约定因科欧公司自2016年至2021年均没有分配利润,所以主动提出辞去股东身份,同时主张科欧公司按对账单的8548113.94元分配利润。
5.科欧公司2015年至2021年销售合同回款台账,证明2015年至2021年科欧公司部分销售合同回款总计55025823.44元、2016年至2021年科欧公司部分销售合同回款总计54680583.44元,说明科欧公司有正常的入账利润。
6.科欧公司银行日记账,证明:(1)2021年1月至12月科欧公司记账内容显示科欧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案外人高碑店市***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汇款11700000元、科欧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公司汇款3850000元,并且两次汇款科目分类均为主营项目成本,但是汇款备注中没有任何汇款说明也没有任何合同项目的说明,而且***公司没有任何生产经营,由此足以说明科欧公司间接减少收入利润,进而不分红给***。(2)2021年1月至12月***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汇款给科欧公司1420000元、通过农业银行汇款给科欧公司1490000元,并且两次汇入科目分类均为其他应收款,但是汇款备注中没有任何汇款说明也没有任何合同项目的说明,而且***公司没有任何生产经营,由此足以说明科欧公司通过与***公司往来款项变向改变款项用途,间接减少收入利润,进而不分红给***。
7.2016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20日项目合同回款台账,证明:(1)2016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20日的项目合同回款台账显示未回款14703641元,即***与科欧公司在对账单中强调的应收款。(2)***与科欧公司在核对对账单中应收款1177多万元时根据上述合同回款1470多万元估算可能存在的坏账、死账、管理费、税费等相关成本并减扣除掉后,最后三方确认的应收款1177多万元账是纯利润数额。
8.2016年至2021年未分配利润表、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2016年至2021年科欧公司审计报告。证明:(1)根据科欧公司现有的2016年至202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科欧公司未分配利润(114535.49元、228771.93元、105763.03元、340823.91元、718805.34元、1101097.28元)总计2609796.98元,不是科欧公司应诉说的利润30多万,也是科欧公司为什么拒绝提交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原因,因为科欧公司想提供最低的利润数额。(2)证明2016年至2020年期间科欧公司财务报告利率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净利润在小幅度增长明显不太合理,科欧公司存在提交虚假审计材料,进而虚增成本、管理费等分类科目,进而间接减少***利润,所以***申请科欧公司提交成本及相关费用的详细明细账目进行核对,若科欧公司不提供,属于证据持有人拒不提交证据的情形。
9.2018年至2020年科欧公司纳税申报表,证明:(1)2018年科欧公司申报营业收入3299349.87元,而申报营业成本2746352.33元,占申报营业收入的83%,申报管理费511142.42元,占申报营业收入的15%,但是***提交的证据5合同回款台账显示2018年回款5021417.50元,与科欧公司申报的营业收入相差1722067.63元。(2)2019年科欧公司申报营业收入12321252.85元,而申报营业成本11398683.39元,占申报营业收入的93%,申报管理费659048.80元,占申报营业收入的5%,但是***提交的证据5合同回款台账显示2019年回款16884266.44元,与科欧公司申报的营业收入相差4563013.59元。(3)2020年科欧公司申报营业收入12912970.68元,而申报营业成本12083046.93元,占申报营业收入的93%,申报管理费415395.80元,占申报营业收入的3%,但是***提交的证据5合同回款台账显示2020年回款10785468.85元,与科欧公司申报的营业收入相差2127501.83元。(4)***根据以上申报数字差额、项目分类显示,申报成本占申报收入高达83%-95%,而申报管理费每年占比均相差较大即从15%到5%到3%相差悬殊,而申报营业收入与单独的合同回款相差达800多万元,所以科欧公司虚增成本、管理费等项目。
科欧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入股协议关于股东分红条款的约定,不能替代应根据每年业绩而作出分红方案以及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的分红决议。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关于批准股东分红方案的权利,但对于具体的分红方案需要根据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予以作出。对证据3中的对账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账单是股东从2016年至2021年累计业务量以及现金账户对账而得出的内容,***错误的认为应收账款扣减账内的其他项目就是公司的利润,实际上,根据科欧公司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当年净利润为38.2万元。对证据3中的2022年春节提成表真实性认可,该表与对账单同一天确认,从提成表可以看出,自2016年至2021年公司欠付各股东的业务提成累计超过109万元,2022年春节只能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提成款,而非全部付清。主要原因是因为科欧公司的现金没办法支付全额提成款,需要为下一年正常经营留存现金,因此作为公司费用化的提成款尚且无法足额支付,那就更没有现金用于股东之间分红。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股东退出请辞是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事宜,与本案利润分配无关联性,股东退出的对价,也应基于公司的净资产为参照进行协商处理。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6是2022年1月28日股东对账的基础资料,各方股东就是根据上述证据的基础数据确认对账信息。但***以此证明科欧公司有正常入账利润的结论是错误的,混淆了回款和利润的概念,从合同台账上可以看出应收账款未收回,但得不出有利润的结论,利润的计算需要扣减成本、费用、税费等。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是2022年1月28日股东对账的基础资料,***公司是科欧公司的关联公司,***公司为科欧公司提供设备供应服务,由科欧公司的股东***爱人***、***的爱人李淑清以及***组成公司的股东及高管,两家公司合并运营。2022年1月28日,各股东对账的时候,是将科欧公司和***公司的现金和业务合并对账,其中建行就是***公司的账户,应收款中也有***公司对外的合同款。既然对账的时候已将两家公司合并,因此内部的往来并不影响公司的实质经营。对证据7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合同台账是2022年1月28日前公司得到合同台账,与2022年1月28日公司合同台账中未回款金额相差300余万元的原因是多项台账内合同已回款,而非扣除坏账、死账、管理费、税费等成本。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混淆了利润表中“当年净利润”和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概念。各年末“未分配利润”是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的一项,归属于全体股东,各股东按照股比享有所有者权益。本案是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盈余分配的对象是利润表中“当年净利润”扣除弥补亏损提起公积金后的当年未分配净利润增加额,而非累计未分配利润。(2)2018年审计报告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期初数与2017年期末数不一致,相差155453.16元,是因为2018年审计中发现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记账有误,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追溯重述法更正了前期差错,故数据不一致。属于正常的会计记账操作,并无不当之处。(3)***将2016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作为证据,但又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不认可,违反了证据规则相关规定,***主张成本、费用不合理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依法纳税,报税数据真实有效。***将“应收账款回款”与“当年营业收入”概念混为一谈。每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与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是一致的。简单说,当年财务入账的销售收入扣减营业成本、相关费用后是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税收的基数。而“应收账款回款额”是历年业务活动中尚未收回的累计款项,在当年实际收回的金额。“应收账款回款额”与“当年营业收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科欧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科欧公司章程,证明章程第8条(五)款约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股东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
2.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证明2021年科欧公司的净利润是382291.94元,***起诉状中提到的未分配利润数额错误。
3.2022年1月份账户对账单,证明对账单中科目不全,未能体现全部经营数据,公司利润贡献最大额是应收账款,并未收回,公司缺乏资金。
4.2022年春节提成表(2020-2021年度),证明三股东核对2016年至2021年业绩提成,由于公司资金不足支付全额提成,因此按比例支付部分提成,因此无资金另行分红。
5.2019年科欧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议-1,证明2019年各股东对《职位任命议案》、《股比及分红比例议案》、《章程》进行审议。
6.2019年分红及提成表,证明2019年按100万元标准进行了利润分红,而非多年没有分红。2021年未分红的原因是无现金进行分红。
7.银行付款明细查询,证明***、***已收到2019年分红款。
8.关于***证据第81-84页证据的说明、工商银行汇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科欧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科欧公司对外合同真实准确、付款情况账目清晰,不存在漏记多记转移财产的情况,双方之间的差异是因为台账形成时间不一样,***是2022年8月的台账,科欧公司是2022年1月28日对账时候有些尾款已经回款,所以有些差异,是同一台账不同时间的表现形式。
9.科欧公司18年经营计划、关于科欧公司2018年部分公司制度调整的文件,证明2018年2月28日,全体股东通过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形成两份文件,结合2019年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2021年的对账单,表明科欧公司各股东每年均召开股东会,各股东均参与了公司治理,并表决相关决议。
10.***公司对外采购合同、付款情况及发票,证明***公司正常开展对外经营活动,采购业务合法合规,与科欧公司之间业务关系清楚明晰。
11.2017年至2021年科欧公司采购、费用审批单,2018年至2021年***公司费用报销单、付款通知单,证明:(1)从历年采购、费用报销单及付款通知单上看,***、***全程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拥有费用支付审批权,不存在大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利润未分配事宜;(2)科欧公司和***公司是共同经营,***知悉并亲自参与两公司运营。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科欧公司不但2021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而且2016年至2021年均没有召开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是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故***作为股东提出退股合理合法。另外,经过对比***与科欧公司分别提交的公司章程看,少一个股东***,***于2021年6月29日退出公司时没有召开股东会,科欧公司证据1第8条删除股东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权利,即由法定代表人决定财务人员,而法定代表人***是实际控制人***的姐夫,***本人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说明公司财务事宜均由***一人支配。科欧公司证据1中第11条修改召开定期股东会的时间并没有通知***,上述变更修改足以证明科欧公司的行事风格一向是实际控制人***一人定结果,没有按公司章程第13条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职权划分等重要事项。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审计报告仅是对2021年的审计,不能完全反映2016年至2021年的全部财务状况,科欧公司的审计是由外部记账公司来记账并提供审计材料的,记账公司称成本高成本低利润多利润少均可以做账的,而且审计报告的审计师已经达83岁高龄,***对其是否能胜任审计工作持合理怀疑,其审计结果***允性无法核实,且审计报告的前提是由科欧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后审计的,而科欧公司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完整以及如何编制均由科欧公司决定,无法排除科欧公司提供虚假账簿等材料。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账单经***、***、***三方签字确认,且对账单中的应收款三方认可为1177多万元,该金额是在扣除死账、坏账、成本后剩余一定能回来的款项,属于纯利润,三方才同意签字确认,但科欧公司签订对账单后没有按对账单进行利润分配。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与证据3同一日签署,并且该提成款是***根据入股协议第6条约定***作为股东独立签单的项目提成,诉讼请求中农利润数额已经将该部分提成扣减后得到的纯利润数额。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同时付款时并没有说是分红款,***收到的款没有显示是分红款,开会时***是***的外甥女,所以要分给她5%的干股,很快就签字结束,这么多年公司并没有正式召开过股东会。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提成表能说明2019年分红过一次,但是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2021年均未进行分红,也从未召开过正式的股东会讨论分红的事,科欧公司没有定期召开正式的股东会。科欧公司称2021年不分红的原因是没有现金,***对此不认可,科欧公司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能看到现金银行存款是1049193.04元,所以2022年1月28日***与科欧公司进行对账,也就是间接股东会的形式,在三个股东一直认可的情况下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中写明银行存款1679061.11元,三方是认可这个现金数额的,所以科欧公司是在能分红的情况下不进行分红,***与科欧公司对账完要求分红时,科欧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分红。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9年***收到款项时备注上并没有分红二字,而且***对于证据5也说过当时仅是简单的开个会,并没有说是开股东会分红的事。对证据8中的科欧公司对***公司的采购合同、***向科欧开具的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采购合同中***的签名均是***签的,可以做笔迹对比;签订采购合同时***作为股东并不知情;作为负责生产管理的股东***没有购买过合同中的产品货物,该采购合同属于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合同;***公司没有生产经营,连最基本的水电费开销都没有,办公地点也没有。对于证据8中的汇入149万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所有电子回单中没有写明交易用途,而且是***个人的账户之间转账,***私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均没有告知***。***个人账户的转款无法证明是科欧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项目往来转款。对于证据8中的142万元对应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及34.5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质证意见同上。对证据9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是***自己定好的经营计划模板,没有和***商量过经营计划。***套用其他公司制度的模板,实际上没有按照这个经营计划和公司制度执行,例如管理费15-20%实际上不是这个数额,管理费是3%,例如利润20%实际上不是这个数额,利润至少是达到30%以上的,是***说公司成立至少要有个经营计划和制度。而且该证据也能说明2018年股东有***,而2021年6月29日***退股的事情***不知情,公司未按照正常流程召开股东大会办理。对证据10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公司记录的采购台账均是用于科欧公司开具发票使用,明细上所有的天津钢铁公司都是做的假合同,用于购买发票给科欧公司避税使用,还有几点矛盾之处如下:文件均是发生在2021年一整年,合同是否人为签订的无法核实,而且多达11份有清单但没有合同。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欠款协议没有签字,没有**,日期不确定是2021年还是2020年。内蒙古博燃商贸有限公司金额是
64579元,而发票是高碑店东华物资公司的90000多元。发票实际数额和目录里的数额不符合,例如2021年11月17日天津大利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数额32万多元,而发票是22万多元。2021年12月3日山西峰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目录里的数额5544元,转账凭证的数额45936元不一致。2021年12月3日目录里的数额55440与2021年12月21日目录里的数额23760元,两个合同均是用同一个转账凭证45936元。2021年6月21日向***升达科技公司采购60吨镀锌板,如此多的材料放在那里,用于生产什么,间接产生的人工费、电费等情况,***公司均无法体现。东华物资是参与购买发票,合同根本没有履行。2021年10月15日北京康龙永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数额73878元的呼市项目是科欧公司的项目,***公司参与进来,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只有付款申请,足以说明***公司是帮科欧公司开具发票的。综上,该组证据诸多问题,足以证明***公司没有正常经营。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科欧公司的项目都是由***一个人说算,来回付款进账都是***说的,只是偶尔有***和***参与的项目,存在申请单的,均是由***签字确认申请单,至于采购哪家公司货物,采购价格是多少,***和***均不能自主决定。
本院依法调取了科欧公司、***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科欧公司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提交的证据1-9,科欧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科欧公司提交的证据1、2、证据8中科欧公司与***公司的采购合同、***公司向科欧公司开具的发票、证据9、10,***均不认可,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证。科欧公司提交的证据3、4、5、6、7,证据8中149万元、142万元对应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及34.5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据11,***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科欧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注册资本100万元。2016年3月9日,科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2016年6月27日,科欧公司股东变更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68万元、666万元、666万元。2017年1月16日,科欧公司增加股东***,认缴出资6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600万元。2021年6月29日,科欧公司股东变更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268万元、666万元、666万元,公司注册资本2600万元人民币,出资期限均为2030年12月31日。
科欧公司章程载明:……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产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庭审中,***主张其与***、科欧公司实际控制人***三方签订对账单,是经各方确认的最终利润分配数额。其中,对账单中的应收款11770255.03元为已经扣除坏账、死账、成本后剩余一定能回来的款项,即为纯利润。应收款11770255.03元+账户小结1679061.11元-商务费2271001.3元-提成
1096745元-材料应付707455.9元-大屯项目预留600000元-2022年春节过节费13000元-2022年1月份工资80000元-2022年春节奖金133000元=8548113.94元。***持股32%,故应分得利润2735396.46元。因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因此科欧公司应向***分配利润。为此***提交了入股协议、2022年1月份账户对账单、股东退出请辞函等佐证其主张。
其中,入股协议载明:……3、股东组成第一阶段:企业原始创始人、投资人:***(***),分管技术、市场,财务和项目成本控制。合伙人、投资人:***,分管生产、工程安装和市场。合伙人、投资人:***,分管市场、企业策划宣传和行政。公司最终确定有三大股东组成,只有老股东请辞才可接受新的股东加入,即只可更替不能增加。4、股东职责***(***):市场(北京排水研发,环卫集团等),其他(公司整体规划和管理,公司成本控制,项目的方案设计,财务工作负责)。***:市场寻找设备加工及安装项目,主要工作内容是设备的加工生产,项目安装调试,把握项目整体进度和质量,公司生产安装的成本控制。***:市场:外阜环保市场为主,北京市场为辅,公司内部行政管理,投标文件的整理,成本控制。(外部主要市场以山东为主)。5、公司事件决策原则上对公司经营项目的有关重要事宜的决策;公司相关制度的建立、调整、变更;公司前景规划等均应有3位股东会议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有公司原始创始人***(***)公布并执行决策结果,其他相关事宜经各股东讨论通过后有办公室公布决策结果。6、薪金架构工资待遇:股东月工资6000元,其他社招人员工资,按照市场价计。奖金制度:适用人群为除股东和市场营销人员外的其他人,奖金总额度按年回款额的1.5%为总奖金额。各部门人员奖金额度有各部门负责人制定,并在年底派发。年终前离职人员,不享受年终奖金待遇。其中年薪制员工不享受奖金待遇,只享受员工福利。提成制度:以公司原有客户为主签订的业务合同,销售人员按合同额的1%提成:有销售人员自主开发签订的业务合同,销售人员按合同额的2%提成。业务人员提成按个人每月回款额记当月提成,提成额度为应提成额度的50%计,年底一次性支付剩余总提成额度的50%。销售人员不享受奖金待遇。股东独立签单的项目与市场人员享受同等提成待遇。分红制度:按照各股东所占股份额度享受年底总分红金额的百分比。股东未满半年而请辞的不享受分红,半年以上未满一年而请辞的享受年底应分红额度的50%。以市场为主的董事享受所签项目提成,提成份额为合同的1%,以工程安装为主的董事享受其他董事提成的平均值。公司股东均应缴纳社保,未缴纳者将社保应缴金额汇入个人账户(按照社保基数),现缴纳标准为北京市最低缴纳基数,应缴纳金额均有股东自己支付。待公司运行进入正轨后统一有公司承担。7、利润分配年底纯利润的50%作为公司再发展资金,基金基数根据公司发展递减,最低基数不能低于30%,为公司固定资产。其余50%作为股东年底分红金额。为了公司能够长期发展,使各股东可以良好的精诚合作,公司制定三年起步发展期即第一阶段,在第一阶段各股东之年底分红按照第7条股权分配制度中公司起步发展期阶段各股东按年份实际控股份额进行分红。即第一年期满各股东享受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比例进行分红,第二年期满享受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比例进行分红,第三年期满享受所持股份的全部股份比例进行分红,其他股份比例金额作为公司的定向投入资金,该部分资金经各股东协商决定其统一用途,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未满三年任期的股东将自动放弃该部分比例的股份,和自动放弃该定向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8、股权分配及责任公司创始人***(***)持有36%的股份,***持有32%,***持有32%。为了公司能够长期发展,使各股东可以良好的精诚合作,公司制定三年起步发展期,该阶段第一年期满各股东享受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第二年期满享受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第三年期满享受所持股份的全部股份,其他股份作为公司的定向投入。股东在公司任满三年后,在第四年可享受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公司创始人***(***)诚邀2位股东加入到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公司共同管理,共同发展,利益共享之原则团结协作,共同发展。10、退出机制其中任一股东退出,其他股东重新分配该股份,退出股东不可将股份转让他人。股东请辞时按比例分享年终公司再发展资金的股份份额,不享受其他固定资产的份额分配,保证公司正常运行。股东退出时若公司在负债状态下,经专业财务核算评估后补平应承担经济份额。经核算虽有盈余,但公司账面有其他未收回项目款项,根据协商确认退出股东资金时间。股东在退出前应仍有义务追讨其负责其项目剩余款项的责任,对不能追回的款项在核算退出时金额中扣除。若股东在本公司经营期间注册成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公司:私自运作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时;私自运作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且与公司经营范围无关,但并未提前告知其他股东的行为,视为主动放弃公司所有股东权益,对公司发展或造成不可预估的经济损失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1月28日***、***、***签字的对账单载明:1.工行对公结余838421.58元,2.招商对公结余439554.4元,备注减掉43500元(云南怒江项目),3.建行对公结余
38679.64元,4.工行个人户结余(***)316822.94元,5.农行个人户结余45340.63元,6.工行个人户结余(***)241.92元,7.小结1679061.11元。其他1.应收款11770255.03元,备注含**27万承兑借款,2.商务费2271001.3元,3.提成1096745元,4.材料应付707455.9元,备注公账预留200000元,5.大屯项目预留600000元,公账预留600000元,6.宽城填埋场预留200000元,公账预留200000元,7.滁州项目维修(无金额),8.宁***项目收尾10000元,10.2022年春节过节费13000元,2022年1月份工资80000元,2022年春节奖金133000元,11.二建费28000元。另备注1.对公预留100万,2.工资、奖金、二建费用、过节费25.4万元,3.账户总额(公户+私户+***对公)167.9万元,4.提成可支配金额42万元。
2022年3月18日股东退出请辞函载明:“2016年本人***投资入股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人持股32%,系股东之一,基于2020年1月21日针对《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东之间的约定,因公司从2019年至今每年均盈利,公司未根据此协议的第七、八条款,向本人进行分配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公司利润。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故意侵害股东***的利益。本人向公司郑重请辞退出股东身份。一、根据2022年1月28日***、***、***三位股东签字确认公司的账面应收款为¥
11770255.03,及公司账户余额为¥1679061.11,扣除应付款¥4901202.20,剩余¥8548113.94,属于公司的盈余利润,应按照此剩余利润进行分配股东股份分红利润。本人要求按照《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十条的规定,退出机制的约定,分享年终公司再发展资金及公司盈余利润的股份份额。二、同时要求法人***及实际控制人***回购本人股份。特此函告。”
科欧公司主张***错误的认为应收账款扣减对账单内的其他项目就是公司的利润,根据科欧公司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当年净利润为38.2万元。对账单只是对各个财务科目项目的**,并不能得出利润数额和比例,不符合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要件,且目前对账单中大部分应收款尚未收回,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不具备分红条件。另,科欧公司表示***公司与科欧公司系关联公司,科欧公司负责施工,***公司负责采购,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为货款或资金拆借款,其中,科欧公司向***公司支付的11700000元、3850000元系货款;***公司支付给科欧公司1420000元、1490000元为资金拆借款;科欧公司支付给***公司34.5万元系用于发放***公司员工工资款。科欧公司与***公司合并运营,双方之间账目清晰、用途明确,同时,2022年1月28日的对账单系将科欧公司和***公司的现金和业务合并对账,并不存在转移资金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为此科欧公司提交了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春节提成表(2020-2021年度)、科欧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公司对外签订的多份采购合同、付款情况及发票等佐证其主张。
北京百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科欧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科欧公司净利润为382291.94元。2022年春节提成表载明:***,2016年9530元、2017年380元、2018年10280元、2019年93520元、2020年212110元、2021年116010元,总计441830元,占比0.4,2022年春节一次提成17.12万元,取整17万元;***,2019年104880元、2020年37050元、2021年147360元,总计289290元,占比0.26,2022年春节一次性提成11.21万元,取整11万元;***,2016年4765元,2017年190元,2018年5140元,2019年99200元,2020年124580元,2021年131685元,总计365560元,占比0.33,2022年春节一次性提成14.17万元,取整14万元。科欧公司表示依据提成表,各股东应分提成应为1096680元,但由于公司资金不足支付全额提成,故按比例支付部分提成款42万元,因此科欧公司不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另,科欧公司提交了部分付款通知单、费用报销单等证明***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中2018年12月31日的费用报销单载明:摘要:高碑店***报销费用,金额2904元,经手***,审批人***;2019年12月10日的付款通知单载明:收款单位为工资,付款内容为***2019年11月份工资,金额32693.68元,经办人***,部门经理***、***,公司领导***。
另查一,***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李淑清,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李淑清与***系夫妻关系,***与***系夫妻关系。
另查二,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7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科欧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期限1年;冻结科欧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平北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期限1年。科欧公司交纳保全费5000元。后本院对(2022)京0117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本院于同年4月3日作出(2022)京0117民初25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平北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36.769823万元,期限1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要求对科欧公司进行盈余分配是否应予支持。针对该焦点,首先,公司利润应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缴纳税款,仍有盈余才可以进行分配;其次,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可能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再次,只有在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例如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损害其他股东实体利益的情况下,司法的适度干预才能制止权利的滥用。
本案中,***主张2022年1月份账户对账单是经各方确认的最终利润分配数额,且科欧公司与***公司存在大笔交易往来,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故请求对科欧公司进行盈余分配。对此,本院认为,关于2022年1月份账户对账单,虽***主张其与各股东就盈余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但***、科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科欧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春节提成表等佐证科欧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盈余。同时,上述对账单并未显示已履行了弥补公司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等盈余分配前置程序,亦无明确的利润分配的金额、比例、范围等,故***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科欧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以及股东会形成了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进而给***造成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科欧公司就其与***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提供了科欧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银行回单及发票、***公司多份对外采购合同、付款情况及发票等,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及资金拆借关系,并对其中的交易往来作出了合理说明,***虽不认可且认为系侵占科欧公司财产,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加之***公司的股东***与***系夫妻关系,科欧公司提交的***公司费用报销单、付款通知单中亦有***签字,证明***亦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综合以上分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83.1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