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785号
原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