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1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6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镇街道中心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红军,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车站支行账户3705××××0393人民币854976.90元。申请人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