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17号
申请人: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R19AH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镇街道中心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红军,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54976.9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54976.9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