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22执保386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中心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鲁0322财保204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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