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异3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镇街道中心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6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田镇街道中心路555号。
在本院执行淄博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旺公司)与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兴建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田兴建工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高青车站支行3705××××0393账号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田兴建工称,嘉旺公司与田兴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22)鲁0306民初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及(2022)鲁0306执保17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人涉案账户予以冻结。异议人认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不当,应依法予以解除。一、涉案账户系异议人在高青燕园理想城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案涉及的纠纷不得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异议人承建的高青燕园教育园区理想城项目1#2#3#4#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现正在紧张施工过程中,依据规定,异议人开设了涉案账户,户名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燕园理想城项目工资专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及银行签订了《建工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同时报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监管。依照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单位在银行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中,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账户类型的责任,应当知道户名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燕园理想城项目工资专户”的账户与本案涉及的款项无关,仍然进行冻结,导致项目部无法发放工人工资,引起工人罢工、投诉、上访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给异议人和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淄博中院对管辖权作出生效裁定后,本案已经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移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解除保全裁定应由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原法院已无权审查。
本院查明,嘉旺公司与田兴建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田兴建工、***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54976.9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鲁0306执保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田兴建工、***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54976.9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于2022年1月9日冻结田兴建工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车站支行账户3705××××0393人民币854976.9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2022年1月28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06民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田兴建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高青县人民法院处理。嘉旺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鲁03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另查明,田兴建工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车站支行的3705××××0393银行账号,系田兴建工专门用来发放“高青燕园教育园区理想城项目1#2#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高青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因嘉旺公司与田兴建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移送本院处理,故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亦该由本院作出。其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本案中,田兴建工向本院提交的高青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田兴建工名下涉案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该案不是因为支付“高青燕园教育园区理想城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故该账号不应该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综上,田兴建工的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车站支行3705××××0393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翟承俊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孙玉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