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24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城中心路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6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5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6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