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

**国、***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22执保24号 申请人:**国,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城中心路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国、***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6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5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6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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