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陟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3808号
申请人:**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城东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58398294R。
法定代表人:范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县兴华路东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800732466308W。
法定代表人:李松元,校长。
原告**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有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