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陟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3808号之二
申请人:**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城东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58398294R。
法定代表人:范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县兴华路东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800732466308W。
法定代表人:李松元,校长。
申请人**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豫0823民初380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学银行存款冻结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学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中学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学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有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