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民终2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1931930A。
法定代表人:何聪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六安明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73799020。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伟,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唐伟,上诉人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伟,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二审审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第一种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另外,***诉讼主张是否包括因明都公司原因造成的材料价格上涨等停工损失,需进一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30元与上诉人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武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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