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2民初5479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737990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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