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661号
原告: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旺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都路西侧(明都工业园)。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本院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琇
书 记 员 梁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