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B单元30-3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7696067XJ。
法定代表人:黄荣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上诉人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2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湖北美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亚平
审判员 骆 骥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