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告 知 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3执保61号
广西鼎源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广西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鼎源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桂0123民初5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广西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新城支行80×××18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43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43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