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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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81民初335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阳县武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二号大板三区办公楼五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59131524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原告***与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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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 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