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前程远大商贸有限公司

中卫市前程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左旗铁路民航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1381号

原告:中卫市前程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拉善左旗铁路民航管理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柳菁德,该中心主任。

原告中卫市前程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左旗铁路民航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卫市前程远大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卫市前程远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佳凤

书记员 孟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