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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4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4227号民事裁定;2、本案应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应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原则,约定管辖无效,应由工程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八类合同未被列入适用范围,不得扩大适用;涉案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可适用协议管辖,且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应为有效。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从一审起诉反映,上诉人西安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签订《咸阳市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项目工程分包合同》后,其对咸阳市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中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因拖欠部分工程款,故诉请判令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故该案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上诉人、被上诉人虽在《咸阳市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项目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因为合同解释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由被上诉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确定的工程所在地在咸阳市秦都区,本案应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诉请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应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42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甜